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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一批!邢台法院公布7起非法采矿案,11名被告人被判刑

今年以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和采砂,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日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基层法院对7起非法采矿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11名被告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无证开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回矿产资源损失价值。

王某军、吴某伟非法采矿案。 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吴某伟明知被告人王某军等人为非法采砂买地,但仍帮助王某军等人在邢台经济开发区南阳二村东河坝村买地。 2021年3月10日,邢台经开区农业办、柳村办通过河道巡查、调查、监测等措施,发现了涉案沙坑。沙坑北侧为大沙河河床,为禁矿区。经调查检测,非法采砂属于建筑用砂三类。沙坑面积约1747平方米,开挖量约2524.2立方米,评估价值198781元。经评估,沙坑回填费用为50407.2元。沙坑回填评估费2000元。

萍乡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伟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王某军、吴某伟将沙坑恢复原状。 被告人王某军、吴某伟、吴某山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2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王某军、吴某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邢台市、市级媒体就破坏生态的非法采矿行为公开道歉。

刘某平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刘某平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2019年至2021年5月,2019年至2021年5月非法采矿罪案件800万判多久,他在临城县西蜀镇东柏场村北及村内西沟的承包耕地上任意采砂非法采矿罪案件800万判多久,累计非法获利。 13.65万元。经鉴定,非法采砂为碎屑石英砂岩,属天然矿物。案发后,临城县公安局扣留了被告人刘某平的作案工具。 2021年9月16日,被告人刘某平向临城县人民检察院退还违法所得1.1万元。被告人刘某平非法采矿,造成环境破坏。根据对被告人刘某平矿坑地貌修复工程的评估,预算为57087.74元。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评估支付评估费3000元。

宁晋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收入11000元的,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回被告人刘某平剩余的违法所得12.55万元,没收并上缴国库;刘某平人将受损耕地恢复原状,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完成。被告人刘某平不履行恢复原状义务的,责令被告人刘某平承担土地恢复费用57087.74元;被告人刘某平承担本案评估费用3000元。

胡某良非法采矿案。 2017年前后,被告人胡某良在邢台经济开发区沙河镇端庄村西北800米处,在其父亲胡某海占用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经检测,非法采砂为Ⅲ类建筑用砂。沙坑面积2198平方米,开挖量约5396.6立方米,估价151105元。

萍乡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胡某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胡某良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51105元。

任某科、刘某峰、杨某德、米某杰非法采矿案。 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任某可、刘某峰、杨某德、米某杰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赵庄乡灵溪村北康川沟挖沙。利润总额13万元。经鉴定,非法采砂为天然矿物。被告人任某可、刘某峰、杨某德、米某杰非法开采,对山体造成破坏。赵庄镇人民政府对其造成的山体破坏进行修复、重新绿化,共支付62226元。

宁晋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任某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峰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杨某德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米某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任某科、刘某峰、杨某德、米某杰在临城县人民检察院追回的违法所得1万元,共计4万元,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任胜科剩余违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刘某峰、杨某德、米某杰剩余违法所得8万元,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冯某、杨某德、米某杰承担矿山恢复绿化费用62226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交至邢台市财政局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户。

卢非法采矿案。 2019年10月,被告人卢某在没有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同村的卢某佳、卢某生购买了位于沙河市十里亭镇高店村牛场南侧的一块农地。从这片土地上盗取砾石。经测绘,被告人非法开采部分沙坑上环面积为575.89平方米,下环面积为256.83平方米,平均深度 6.7 米,估计采收量 2718.66 立方米。经检测,被告人陆某非法开采的天然砂符合3区细砂,其他检测项目均符合Ⅲ类建筑用砂标准。根据价格确定,被盗砂石的市场价格为195743.52元。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陆某自首。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陆某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95743.52元,上缴邢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户;被告卢某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3号砂坑非法开采的砂石部分恢复原状。生态修复费用24756元;被告人卢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违法采矿行为公开道歉。

段友人非法采矿案。 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段某芬与段某南、段某恒、张某如等人在邢台经济开发区大沙河河道等多处非法采砂,形成多处砂岩。基坑总开挖量约9800立方米。经调查检测,非法采砂为三类建筑用砂,估价31.693万元。随后,被告人段某鹏劝说并陪同共犯段某南向公安机关自首。

萍乡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段某鹏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与他人共同退还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09,732元;被告人段某鹏、张某如、段某南、段某恒等人共同返还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23599元;被告人段某鹏、段某恒等人。共同退还国家矿产资源损失83599元;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段某鹏与张某如、段某南、段某恒共同修复了非法开采砂石造成的三个沙坑。无法修复的,共同承担修复沙坑费用89734元;附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人段某鹏与段某南、段某恒共同修复非法开采砂石造成的三个沙坑。 90922元;附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人段某鹏与段某恒共同修复了非法采砂、采砂造成的沙坑。彭某、张某如、段某南、段某恒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费105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段某鹏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生态行为公开道歉。

王某强非法采矿案。 2018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强单独或与王某强、王某、段某恒、段某红等人在邢台市沙河镇段庄村西北侧等多处非法活动。经济开发区。对于采砂,总挖掘量约为18,000立方米。经调查检测,非法采砂为三类建筑用砂,估价958541元。随后,被告人王某强自首。

萍乡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强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强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20,736元;被告人王某强、段某恒等人共同退还国家矿产资源损失98550元;被告人王某强、段某恒、王某、段某南等人共同返还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1648元;被告人王某强、段某恒等人分摊沙坑修复费44798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强、段某恒、王某、段某南等人分摊沙坑修复费15166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强、段某恒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费15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王某强、段某恒、王某、段某南等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