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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处罚分析

imtoken钱包不能安装 2023-11-06 05:12:08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公众对“酒驾”事故的愤怒终于得到了平息。“酒驾”意味着“酒驾”的法律后果是不再局限于行政处罚,提升为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公众可以隐约看到“酒后驾车”行为因违法成本增加而减少的画面。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因为5月1日 《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各地“酒后驾车”明显减少,降幅超过90%。人民群众为“酒后驾车”新政鼓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酒后驾车”并不一定会受到惩罚,这种观点令人眼花缭乱,公众积极支持处罚f“酒驾”引发了广泛的全国性辩论,各方意见激烈交锋。面对公众如此激烈的抵制,笔者认为在处理“酒后驾车”时应该做出更理性的解释,而不是总是受到惩罚。

一、“醉驾”处罚的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汽车拥有者的比例也在快速增加。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然而,机动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灾难。我国是机动车事故重灾区。亚洲开发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至2004年,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多为机动车造成)造成的损失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至3%,损失达125亿美元以上,高于国家公共卫生服务和农村义务教育五年预算。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50万,受伤人数约260万人,相当于每5分钟就有1人死于交通事故,居世界第一。在每年这么多的交通事故中,其中机动车酒驾造成的死伤尤为惨重,还造成了很多人间悲剧,不得不敲响警钟。

2006年9月16日,广东省佛山市发生醉酒事故。警方最初以“交通事故”罪将肇事者李景泉逮捕,但检方后来将罪名改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2007年2月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省对被告人李景泉醉酒致人事故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景泉酒后驾车撞人,造成2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以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件性质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的方式维护公共安全,量刑是否恰当,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四川成都孙伟明案。这两起案件虽然争议不断,但最终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当时也有很多类似案件,情节类似,被列为造成交通事故罪。造成交通事故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很大区别。前者的最高刑期不超过7年,后者的最高刑期为死刑。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多年来对“酒后驾驶”罪缺乏具体、具体的规定,对酒驾或酒驾的行为,一般只受到行政处罚。采取罚款、暂时吊销驾驶执照、行政拘留等方式。酒后驾驶构成犯罪,主要以造成交通事故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前者在2000年11月1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规定。

刑法第 115 条规定了后者。但是,这两项规定都没有对醉驾是否应当认定为造成交通事故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解释,导致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存在混乱和随意性。 有很多“同案不同句”。近年来,醉酒(醉)驾驶事故案件频频发生。据相关统计,这一趋势有愈演愈烈之嫌。 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例。 1302人死亡,其中酒驾2162人,造成893人死亡;酒驾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随着公众号召严惩“酒驾”,“酒驾”定罪争议成为近年来的热门话题。据中国青年报社会研究中心2009年在线调查,目前有96.6%的人承认酒驾在身边很普遍,81.3%的人认为认为我国立法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太轻”,69.8%的人认为“违法成本低”是反复酒后驾车的主要原因,66%的网友建议加强立法研究和修订酒后驾驶认定和处罚标准。在种种现实和舆论压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1 年 2 月 5 月 25 日通过,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于 5 月 1 日起施行。

二、“醉驾”量刑争议

醉驾显著轻微不予立案

5月1日,我国对酒驾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行政处罚上升为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当天凌晨,北京、南京、广州、深圳、重庆、杭州等地交警部门陆续设岗,查获多名酒驾嫌疑人。他们将因“危险驾驶”被起诉并面临刑事处罚。 “酒驾第一案”已在各地出现,各地司法机关争相“酒驾第一案”。 5月9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酒驾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一事件将公众对“酒驾入狱”的积极评价推向了高潮。在当前社会矛盾激化的时期,经历了些许安慰。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为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条件,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驾驶机动车符合醉酒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机动车进行查处,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但是按照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社会危害行为情节明显轻微的危害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

张军的观点就像一桶冰水浇在人们日益高涨的热情上,引发了全社会的热议,90%以上的舆论对张军的观点持批评态度。人们普遍担心,最高法院的言论将使酒驾治理不那么成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成为某些特权阶层逃避惩罚的工具。甚至有网友制作“对联”,对张军“酒后驾车未必受罚”的言论表示关注。想开就开。”

5月17日,公安部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部门将对所有查实的醉酒案件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这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彻底点燃了公众对“是否应惩治酒驾”的讨论热情,将这场争论推向了新的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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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这场激烈异常的讨论仍在继续,核心问题是“是否应惩处酒驾”。公众对此问题有以下疑问:第一,最高法院是否有权解释“酒后驾车”?第二,“酒驾不统一处罚”会不会给一些特权阶层留下法律漏洞?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在下发省级高级法院的通知中表示,对举报的酒驾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的观点似乎完全不同。这会不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面对上述疑点,笔者认为,首先,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审判过程中对法律、法令的具体适用作出说明。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对“酒后驾车”具有解释权,而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多项司法解释,对具体条款进行解释或规定其次,不存在“酒后驾驶不总是处罚”的“留坑”问题,张军的观点是提醒法官在办案时注意适用法定罪刑原则尤其是在当前舆论呼唤酒驾的情况下,法律本身的公平正义不容忽视,最高人民法院已通知省高院通报第二起定罪处罚一、案为危险驾驶罪的正确适用,确保依法惩处酒驾犯罪的处罚方式。以案子作为审理酒驾的依据,司法公正可以得到保障,某些特权阶层不会“留坑”。第三,公众担心“逮捕后释放”与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表述的强制措施修改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的强制措施变更是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拘禁措施。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且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同时,第五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因此,改变强制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即使改变强制措施,也不会中断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改为执行。因此,改变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无罪释放,所有案件在办完程序后仍将继续。公众所理解的“抓获释放”是指不经司法程序直接释放,与改变强制措施是不同的概念。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的说法看似矛盾,其实不然。由于它们代表案件的不同阶段,公安部门在查处酒驾时,将对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的司机采取强制措施,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查明事实后,将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查明案件情况后,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也可以作出免于刑事处罚或无罪判决的裁决。因此,公安机关会对酒驾提起刑事诉讼,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在立案后判刑。 “刑”是指刑罚,两者针对的是法律适用的不同阶段,所以在法律适用上不会出现混淆。

三、理性看待“酒驾”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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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分析这场大讨论的由来时,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呈现在我们面前,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越来越受到舆论压力的影响。在“酒驾”被判刑之前,确实有很多“酒驾”的痛心案例。媒体上充斥着“严惩”的呼声,甚至是“杀无赦”的字眼。当舆论压力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司法机关不得不考虑公众的情绪醉驾显著轻微不予立案,一旦考虑了公众的意见,就会以重罪处罚“酒驾”。一审判处“酒驾”肇事司机孙伟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为由批准逮捕“南京6.30案”肇事司机张明宝。当这样的判决出现时,公众会觉得他们的诉求得到了回应,因此他们会更多地参与呼吁重判重刑。由此产生的恶性循环将推动法律的发展走向严厉的惩罚。

客观上,严惩“酒驾”犯罪意义重大,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严惩并不是控制“酒驾”犯罪的最有效途径。尤其是在严惩“酒后驾车”犯罪的概念越来越流行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警惕这一概念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致严厉惩罚的滋生

我国有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历史,严惩的思想在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人们“治乱世重码”在所难免。这种严惩思想对新中国成立后的“三反”、“五反”等我国的法律程序仍有影响; “严打”运动中“严、快、重”的口号;增加经济死刑罪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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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要求严惩“酒驾”犯罪的呼声层出不穷,这无疑为重罪提供了温床。但是醉驾显著轻微不予立案,惩罚的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坚持严惩原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酒驾”致罪的问题,一味强调严惩只会增加刑法的不人道性,不利于现代刑法观念。宣传。惩罚只是社会稳定的最后保证,此外还有道德、信仰等。 “监狱法对自己来说是不够的。”如果过分依赖刑罚,导致重罪抬头,这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倒退。

(二)破坏司法独立

也许是因为“酒驾”事故案件给大众造成了太多痛苦,或者是因为人们在当今浮躁压抑的社会环境中需要发泄情绪,而大众都在关注“酒驾”的行为说到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即无论剧情、环境、社会危害程度如何,都会受到严惩,甚至会表现出疯狂的杀气。普通人表现出这种非理性的同态报复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们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没有形成理性的法律思维。但是,司法机关在处理“酒后驾车”问题时,必须时刻牢记法律的公正性,维护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不能在舆论压力下偏离自身的专业性。令人担忧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容易受到“公愤”的影响。一旦案件引起社会舆论的激烈反应,很多司法人员往往会产生“不严惩不足以激怒民愤”的心理压力。由此产生的不公正和错误定罪是对司法独立性的巨大挑战。

(三)无视刑法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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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只规定“酒后驾驶”为犯罪,但并无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限制性条件。因此,很多人认为但是,在《刑法》中,总则支配和指导各种分则,《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明显轻微且不有害,不构成犯罪。”该规定适用于所有本款的犯罪,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酒后驾车”的规定也应受总则第十三条,因此,强调“酒后驾车一律处罚”,无视总则,损害了《刑法》的整体表现,是对《刑法》的不尊重。方面,张军的观点是没有问题的。舆论的激烈之处在于他们忽视了《刑法》的完整性。性。

综上所述,面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我们应该采取理性的态度,而不是仅仅依靠个人情感上的好恶。更合理的建议,如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有一个相对客观、准确、可操作的标准。

参考文献

[1]郭永刚。亚行:中国交通事故5年损失超过125亿美元[J].中国青年报. 2005 (12)

[2]王明亮。对严惩“酒驾”犯罪理念的思考[J].法律业务研究。 2009 (6)

[3] 王庆波,黄霞。 “酒驾”受罚,时代呼声? [J].人民公安日报. 2009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