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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曾晓:虚拟货币交易纠纷司法解决难点分析

本文所指的虚拟货币交易主要包括虚拟货币的买卖和投资行为。 我国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态度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的过程。

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013年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此后,法院判决普遍承认虚拟货币交易合同的有效性,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商品的性质。

2017年ICO(Initial Coin Offering,一种基于区块链的融资模式)趋势愈演愈烈,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强调,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中介服务提供定价、信息等服务。虽然《公告》不禁止自然人之间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和投资,从国家政策来看,法院判决否定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效力的案件开始增多。

2021年9月,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021年通知》)。 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由于《2021年通知》的发布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因此通知发布后,承认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效力的判决不多。

目前,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纠纷的案件,从立案到执行,都面临诸多实际困难。

一、案件受理

虚拟货币交易纠纷案件在立案阶段会遇到不小的困难。 实践中,不少法院以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为由直接不予立案,或在受理案件后裁定驳回起诉。 例如,在(2021)湘01民终11978号一案中,法院认定涉案虚拟货币既不是货币,也不是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 因此,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曹军的起诉和罗晋的反诉,依法应当驳回。

二、调查取证

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的特点。 个人将数字货币存放在自己的私人钱包中,他人无法强行获取钱包资产。 如果虚拟货币存放在交易所,根据《公告》的相关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比特币兑换、买卖等中介服务均属于违法行为。 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全部清仓。 运营团队已迁往海外。 《2021年通知》规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目前,国内用户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因此,交易信息无论是当事人自愿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都变得尤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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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是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取得谈判优势、保证判决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 由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得不到保障,虚拟货币的交易价值不被认可,法院难以核准以交易价格为准的被告等值人民币财产保全申请。虚拟货币市场。 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已在中国清算,不受国家监管,法院不能采取冻结当事人交易账户等强制措施。

4.合同无效

如前所述,在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纠纷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以标的物不合法为由裁定相关交易合同无效。 那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已经投入的资金或财产如何返还或赔偿呢?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交易btc账户被冻结,行为人应当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合同内容、主观过错、损失等,综合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但《2021年通知》规定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交易btc账户被冻结,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投资者或购买者收回已投资财产存在诸多现实障碍。

(一)交易财产的返还

虚拟货币交易纠纷发生后,合同一方往往会要求对方返还其投入的资金或虚拟货币。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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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合约一方投资虚拟货币,另一方交付其他种类的虚拟货币。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裁定双方应将房产投资返还给对方,而是要求双方各自承担损失。 例如,在(2019)民民申116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无论陈健、陈龙杰是将涉案“以太币”直接投入“iotex”项目,还是交给张正友对于投资,他们的行为就是投资虚拟货币。 ,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原审认定,张正友向陈健、陈龙杰返还600枚“以太币”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二是合约一方投入法币,另一方交付虚拟货币。 如合同无效后,一方主张退还人民币,另一方退还虚拟货币,由于双方已履行交付义务,涉及虚拟货币的定价和判决的执行,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此类主张。 例如,在(2020)鄂01民终7588号案中,法院认为,张博请求返还4万元的请求如获支持,张博从张小彪处收到的EAA币也应返还。 这样一来,EAA币的交付和定价必然会有司法确认,而这种行为本身已经被国家禁止,张博也无法退还收到的EAA币。 因此,张博、张小标应分别承担交易虚拟货币的后果。

第三,如果合同一方支付了法定货币,而另一方没有实际交付虚拟货币,或者有过错,法院可以裁定返还全部或部分法定货币资产。 (2021)渝0104民初第4867号案中,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买节点所需的全部费用,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合同并确认履行合同。原告人。 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原告向被告购买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活动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即双方订立的交易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收取的19.95万元人民币。 在(2020)沪0105民初1185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在投资事项的选择上没有做到基本审慎,也存在重大过错。 据此,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返还40万元委托资金,实际上是基于被告的重大过失,要求被告赔偿其投资损失。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在(2020)粤01民终字第9776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均应明知“虚拟货币”不得交易,但造成合同无效的后果,双方均有过错。 因张劲松账户内的“虚拟货币”无法在合法市场交易,涉案平台网站无法再打开,网站内的“虚拟货币”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赎回和提现,故张劲松未收到退款389340元应确认为实际损失,朱庆华、张劲松各承担50%的责任。 综上所述,朱庆华应归还张劲松194670元。

(2) 交易损失赔偿

法院不承认虚拟货币的交易属性,也不承认市场交易的价格,避免变相承认虚拟货币的投资地位。 即使合同一方有过错,通常也不会判定将交易的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来补偿另一方。 如(2022)浙10民终352号案中,陈玉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卢俊成返还15个比特币,如不能返还,则按市场行情进行赔偿。价值。 法院认定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法定的经济评价标准,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据此驳回陈玉祥的起诉。

但如果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则赔偿内容在基础合同无效时仍然独立有效。 例如,(2019)沪01民终字第13689号,法院认为CoinMarketCap.com网站不是我国认可的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因此该网站上的比特币交易价格数据不能直接认定为被上诉人认定标准的丧失。 被上诉人无法向法院提供其获得的比特币的价格,上诉人称比特币已被冻结,即本案侵权人无获利金额。 二审中,如果上诉人需要将比特币返还给被上诉人,而上诉人不这样做,比特币折价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上诉人向本院确认,按42,206.75比特币的比例赔偿。元/比特币,被上诉人也接受折价赔偿标准,法院按照42206.75元/比特币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在(2021)沪01民终16047号案中,法院查明,当事人签订的《理财顾问协议》,实际上是以数字货币比特币为标的物的委托理财协议,该协议应当视为无效。 不过事后双方签订了借条,约定由陆昊赔偿陆斌在受托理财期间造成的严重损失。 约定还款情况下的折算折算标准(每个比特币按人民币8.05万元计算)。 欠条是双方的真实表达,相对独立。 《财务顾问协议》的失效不影响协议的结算补偿效力。

五、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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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争议解决领域,仲裁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往往比诉讼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如果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虚拟货币交易纠纷,从理论上讲,仲裁庭会更加尊重交易习惯,倾向于维护交易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例如,在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书中,仲裁庭认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妨碍其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被申请人高哲宇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交付双方约定并认为具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当予以赔偿。 仲裁庭参考申请人李斌提供的在okcoin.com网站上公布的比特币在合同履行时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计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 仲裁庭裁定高哲宇应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之日的美元/人民币汇率,以人民币结算)。

但经当事人申请,该裁定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03民字第719号裁定书中认为,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先赔偿李斌等值比特币的美元,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这在本质上支持了比特币和法定货币之间的关系。 其间的支付交易行为不符合《公告》精神,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仲裁裁决应当撤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36批指导性案例,可以预见其将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裁决后,当事人可能难以通过约定仲裁的方式在解决虚拟货币交易纠纷方面取得更大的灵活性。

6.判决执行

在此前的一些判决中,法院支持一方将虚拟货币直接返还给另一方。 这样的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没有问题,但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就会遇到无财物可执行的情况。 首先,如果虚拟货币存放在个人电子钱包中,由于虚拟货币持有的隐蔽性,法院无法强制获取当事人的钱包地址和私钥,也无法强制扣除资产。 其次,如果当事人的虚拟货币存放在交易所,由于交易所已经撤回国内,其运营管理人员基本都转移到了境外。 要求交易所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进行扣减虚拟货币的操作。 此外,法院不会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再购买虚拟货币交付给执行人,无异于变相支持虚拟货币的交易流通。 在本案中,因财产执行困难,法院将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例如(2019)闽0923第142号判决书,法院未查询被执行人张正友持有以太币的财产,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执行程序终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执行标的为特定标的的,应当执行原标的。 原物确有毁损、灭失的,经双方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折价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执行程序。 执行人可以单独起诉。 此时,如果当事人单独起诉要求当事人赔偿,将回到上述交易损失得不到折价补偿的死胡同,当事人的财产损失也永远无法弥补。 从公开搜索的结果来看,可能是有意回避执行困难。 在近期的法院判决中,支持虚拟货币直接返还的判决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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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论

总体而言,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虚拟货币交易难以获得司法保护。 虚拟货币纠纷不仅立案、保全、调查取证困难,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往往需要自行承担。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销售代币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但是,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认定虚拟货币持有和交易属于违法行为。 《2013年通知》认可了比特币的商品属性。 如果仅将虚拟货币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是否应采取一刀切的态度,不采取对当事人产权的保护。 法理上仍有讨论的余地。

但从目前的司法环境来看,监管层对虚拟货币交易持消极态度,通过拒绝为基础交易提供司法保护,引导国内公众和社会资本远离虚拟货币行业。 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来看,为了自身财产安全,应该响应国家政策,远离虚拟货币交易和投资。 对于签订虚拟货币交易合同的,如果交易以法币投资,对方有过错,损失仍有追偿空间。 发生纠纷时,尽量与对方达成协议以人民币支付赔偿金,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无法收回投资财产的情况。

曾晓律师

zengxiao@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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